经调查,2021年3月23日,襄阳海关启动襄关稽通(2021)专项稽查作业对当事人稽查期间内减免税货物的进口、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发现2020年7月17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2019年1月以减免税方式进口的16套自动络筒机抵押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经核实,系当事人员工对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不了解,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将上述进口减免税设备与其他普通设备一并列入了抵押清单,导致出现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行为。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完税价格4723331.57元,对应漏缴税款226890.33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合同、财务凭证、投资协议、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动产担保变更登记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抵押海关减免税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4.9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