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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内存集成芯片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天河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12:45: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9次

      2020年9月10日和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向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四票货物,2020年10月23日武汉天河机场海关对报关单项下商品手机触摸屏内存集成芯片采样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该中心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鉴别报告认定送检的内存集成芯片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0年12月2日汉阳海关对已在保税物流园区的三票报关单项下内存集成芯片精密电阻取样送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2020年12月14日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认定送检的内存集成芯片精密电阻均为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0年12月30日当事人对报关单项下全票商品进行了退运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对三票报关单项下全票商品进行了退运。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证人证言、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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