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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次磷酸擅自更换化学品安全标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19:22: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8次

      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向武昌海关申请对拟出口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12.5吨次磷酸(50%)进行检验并提供了危险公示标签;同日经武昌海关查验货物包装外的标签与报检时提供的一致。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以报关单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以上货物被海关发现实际粘贴的危险公示标签与之前报检时提供资料及查验情况不一致。经查系当事人应国外客户要求擅自进行了更换为无汉字表述的无TDG象形图标签该标签不符合GB15258-2009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对以上货物重新提出检验申请9月15日经武昌海关查验合格。

      以上事实有相关报检及其随附资料、相关报关单证、相关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相关标签、相关国家标准、查获经过以及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更换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GB15258-2009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并经海关检验合格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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