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向武昌海关申请对拟出口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12.5吨次磷酸(50%)进行检验,并提供了“危险公示标签”;同日,经武昌海关查验,货物包装外的标签与报检时提供的一致。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以报关单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以上货物,被海关发现实际粘贴的“危险公示标签”与之前报检时提供资料及查验情况不一致。经查,系当事人应国外客户要求擅自进行了更换为无汉字表述的无TDG象形图标签,该标签不符合GB15258-2009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对以上货物重新提出检验申请,9月15日经武昌海关查验合格。
以上事实有相关报检及其随附资料、相关报关单证、相关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相关标签、相关国家标准、查获经过以及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更换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GB15258-2009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并经海关检验合格,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