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无纺布服。其中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一次性无纺布隔离衣,申报税号621010301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1494000件,申报总价343620美元(折合1987137元人民币)。武汉新港海关经查验发现,实际数量为149400件,实际总价为34362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为证。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