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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锯等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8 14:09: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商品申报品名为电锯等共24种商品商品编号为8467229000等。2023年8月27日经海关查验发现企业申报的电锯中含锂离子电池该批电锯共计760台货值人民币76370.2元。经鉴定该批电锯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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