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起,锦城海关对当事人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以税号8543.7099申报进口的电动执行器税则号列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商品税号根据不同类型、输出功率、输入电源类型归为税号8501.5100、8501.5200、8483.4010、8501.4000、8501.3100、8501.3200。该公司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
经调查,该公司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共有58票报关单75项商品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况。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826533.16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298322.4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6541.51元。(双流机场海关计核字2022年第0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