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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动执行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锦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2:40: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1次

      2021年11月25日起锦城海关对当事人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以税号8543.7099申报进口的电动执行器税则号列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商品税号根据不同类型、输出功率、输入电源类型归为税号8501.5100、8501.5200、8483.4010、8501.4000、8501.3100、8501.3200。该公司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

      经调查该公司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共有58票报关单75项商品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况。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826533.16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298322.4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6541.51元。双流机场海关计核字2022年第0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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