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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槐花浸膏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锦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2:51: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0次

      当事人2018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申报出口槐花浸膏粉29票出口28票进口1票),企业申报税号为2938100000、1302199099、2938909090经海关确认涉案货物税号应为2932.9990。企业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出口黄连素3票企业申报税号为2938909090、2932999099经海关确认涉案货物税号应为2939.7990。上述涉案货物企业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稽查通知书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出口退税率查询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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