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起,锦城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编码为44071项下的“樟松板材”、“白松板材”等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通过核查,发现存在部分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不实情事。
经调查,该公司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25日,共有124票报关单存在运费申报不实的情况(详细报关单号、申报运费及实际支付运费数额见随附清单)。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996681.1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09568.5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617.02元。(蓉青关计核字2021年0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