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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菠萝蜜干未按规定制作食品进口记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2:36: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0次

      2022年10月27日邕州海关根据核查指令对当事人进口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等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开展了实地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未制作2022年进口食品(菠萝蜜干)的食品进口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邕州海关于2022年11月3日制发《核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已于2022年11月4日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邕州海关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完成整改。当事人未按规定制作2022年进口食品(菠萝蜜干)的食品进口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核查工作记录、2.检查记录(副本)、3.报关单、4.核查整改通知书、5.情况说明、6.整改情况报告及其随附的整改后的食品进口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7.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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