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向北海海关报检出口爆竹一批,申报商品名称为爆竹,申报数量为780箱,申报总价为71400美元。2021年3月20日,北海海关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货号为C100KA爆竹(申报数量为200箱),有22箱(计88件)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包装出口。
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