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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爆竹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北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6:27: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1次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向北海海关报检出口爆竹一批,申报商品名称为爆竹,申报数量为780箱,申报总价为71400美元。2021年3月20日,北海海关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货号为C100KA爆竹(申报数量为200箱),有22箱(计88件)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包装出口。

    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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