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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烘焙预混合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8:19: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9次

    2020年11月20日、22日、30日,当事人从满洲里铁路口岸申报进口11车烘焙预混合粉。共计14608袋、每袋50千克,申报单价每袋100元人民币,申报总价共计146080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码1901200000,品名烘焙预混合粉,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经海关进行归类认定,该批商品应归入11010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9%。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共计漏缴税款81.8641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海关归类决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汇款凭证、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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