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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马匹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8:29: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7次

    2019年4月24日,当人向海关申报进口29匹种马,申报商品编号:0101210090,其中5匹马因不符合检疫要求被扑杀并销毁。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进口马匹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核发的相关证明,应归入商品税则号列0101290090。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经计核漏缴税款56154.18元人民币。

    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经满洲里海关复核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满关缉告字[2021]10号)相关内容。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复印件、合同、发票、运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随附动物及动物生殖材料健康证明书、专用缴款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间笔录、情况说明、电话记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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