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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照明灯具等价格申报不实高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19:56: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6次

    2023年1月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椅子、坐垫、照明灯具等货物6票,申报总价1022106.78美元。上述货物实际总价467543.54美元,高报货物总价554563.24美元。

    以上行为有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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