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3年1月5次以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均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即“9710”方式申报出口)。上述出口货物申报总价为696444.22美元,而实际货物总价为291853.3美元,高报价格404590.92美元,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笔录、情况说明、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申报错误报关单汇总表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