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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筷子等生产单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2:20: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筷子、竹签,申报总价合计53827.2美元2020年9月2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筷子、牙签、竹签,申报总价合计20710.5美元,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筷子、牙签、竹签,申报总价合计12830美元,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筷子、牙签、竹签,申报总价计76522.34美元。经查,上述4票货物实际生产单位是其他单位,与随附的四份电子底账生产企业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电子底账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7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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