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女装裤12564条等,共5项货物。2023年8月13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第1项数量、重量不符,实际数量为10325条,实际重量为4082kg。第2项数量、重量不符,实际数量9060条,实际重量为2808kg。第3项数量、重量不符,实际数量为7024件,实际重量为2257kg。第4项数量、重量不符,实际数量为8012件,实际重量为852kg。第5项数量、重量不符,实际数量为4040条,实际重量为1578kg。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