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食用菌调味罐头,申报税号20039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重量25090千克,申报总价338715美元。新港海关查验发现,实际重量应为24450千克,实际总价应为330075美元。经调查,当事人申报货物实际规格为两种,分别为2千克*13袋/箱共645箱、1.2千克*20袋/箱共320箱,总重24450千克,系当事人负责出库装箱员工与负责制单员工未及时沟通,导致申报情况与实际装箱情况不符。当事人涉嫌出口货物数量、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10-16 20:59:16 阅读:270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