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3批货物,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特氟龙绕纱筒,申报商品编码均为7019909000。根据海关归类认定,这3批特氟龙绕纱筒应归入商品编码3921909090项下。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58251.36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再生橡胶,经海关查验,并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认定,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固体橡胶废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构成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摩托车2辆,经海关调查发现,上述当事人进口的摩托车实际总成交价格为7800美元,当事人为降低进口成本,牟取不当利益,伪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经核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偷逃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6840.69元, 对应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为人民币32732.55元。
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顶部发光体和嵌入式箱体,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