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分别申报进口润滑剂和润滑脂各1票,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4031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申报总数量11504千克,申报CIF总价9.23万美元。经查证润滑脂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4039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项下。经核定,上述8项润滑剂和1项润滑脂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41.98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98万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货物精炼精轧镍铝青铜合金棒料申报商品编码为740710900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45372.37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6879.60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0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牛皮箱板纸、瓦楞纸等,经查,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漏报费用对应的货物价值计人民币3.56万元,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707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