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聚苯乙烯再生粒子一批,共1项,申报品名聚苯乙烯再生粒子,申报商品编码3903199000,申报数量27500千克。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货物有害物质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超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验记录、鉴定报告、违规记录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