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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润滑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7:41: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5次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型号GRBN-1000,不含二硫化钼)3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31900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200。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且未向海关提交进口通关单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和海关监管秩序。经计核,当事人公司上述3票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09148.06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9474.75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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