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申报进口尼龙管套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20:3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1、2016年3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18个尼龙管套,申报商品编码8482990000,申报总价27453.06美元,缴纳进口增值税31359.71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5372.88元人民币。根据实际购货合同、发票、外购入库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记账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等资料,该票实际进口货物为18个AR1导轴承管材(轴承材料),实际价值应为27453.06美元、运费1350美元,当事人漏报运费1350美元。

    2、2016年5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18个AR1轴承材料,申报商品编码8483300090,申报总价42876.78美元,缴纳进口增值税48954.86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11075.76元人民币。根据实际购货合同、发票、外购入库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记账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等资料,该票实际进口货物为18个AR1导轴承管材(轴承材料),实际价值应为42876.78美元、运费1750美元,当事人漏报运费1750美元。

    3、2017年2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16个AR1轴承材料,申报商品编码8483300090,申报总价8160美元,缴纳进口增值税9915.65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2243.36元人民币。根据实际购货合同、发票、外购入库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记账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等资料,该票实际进口货物为16个AR1导轴承管材(轴承材料),实际价值应为38849.76美元、运费1930美元,当事人低报货物价值30689.76美元、漏报运费1930美元。

    4、2017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48个轴承零件(管套),申报商品编码8483900090,申报总价92905.04美元,缴纳进口增值税114249.14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49781.76元人民币;

    5、2018年6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10个AR1轴承材料(AR1导轴承管材),申报商品编码8483900090,申报总价19614.4美元,缴纳进口增值税21605.53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10002.56元人民币。

    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和六、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5票AR1轴承材料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3000项下。在当事人申报进口AR1轴承材料期间,商品编码8482990000、8483300090、8483900090的货物进口暂定税率分别为3%、4%和8%。

    经计核,当事人在进口三票货物时漏缴税款55060.85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进口三票货物时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及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在进口两票货物时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证资料、购货合同、发票、外购入库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记账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税款核定证明书、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产品说明、补税申请、情况说明、自查说明、主动披露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商品编码及价格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7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