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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溶剂橙规格型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1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5次

    2020年9月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溶剂橙62一批,净重2100千克,成分申报为“染料粉邻氨基苯甲酸41%,1-苯基-3-甲基-5-吡唑酮40%,大红色基RC14%,水3%”。2020年9月23日,吴淞海关对该批货物实施取样,10月26日,湖州海关将该批货物样品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10月29日,该院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送红色粉末中未检出邻氨基苯甲酸成分。”存在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当事人进口货物也存在上述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鉴定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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