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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HIPS再生塑料粒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1 18: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9次

    2021年8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HIPS再生塑料粒28000千克。2021年8月14日,蛇口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根据2021年9月7日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当事人实际进口的HIPS再生塑料粒中多溴联苯及多溴二苯醚含量不符合要求,是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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