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出口稳压电源一批。第1项商品名称申报为:稳压电源,单价申报为:900美元,总价申报为:373500美元。经报关企业自查发现,并提交相关单证申请将第1项商品单价改为:90美元,总价改为:37350美元。报关单随附单证无误,系报关企业申报错误。当事人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案值人民币217.9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查验记录、发票、合同、清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