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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苯乙烯再生料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8: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9次

    2021年1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苯乙烯再生料26600千克,申报总价1675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3903199000。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200000,属于我国禁止类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厦门市宏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65万元整,科处石狮禾展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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