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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显示屏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7:5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9次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申报进口显示屏一 批 。第1项商品名称申报为:17英寸显示屏,商品数量申报为:868个;第2项商品名称申报为:15英寸显示屏,商品数量申报为:870个;第3项商品名称申报为:19英寸显示屏,商品数量申报为:890个;第4项商品名称申报为:21英寸显示屏,商品数量申报为:900个;第5项商品名称申报为:32英寸显示屏,商品数量申报为:3027个;第6项商品名称申报为:37英寸显示屏,商品数量申报为:2049个;第7项商品名称申报为:21.5英寸显示屏,商品数量申报为:3158个。第1-7项商品编码均申报为:9013803020,商品总价申报为:239321美元。经查验并送检,根据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编号:2921001383*),该批货物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根据理货报告,该批货物实际数量为1190块,共两托盘,2377千克。当事人涉嫌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违规记录、查验记录、鉴定报告、聊天记录、退运报关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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