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一单C类快件。该包裹项下的1件旧陶瓷碗品名申报为陶瓷杯,数量四只。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认定:上述1件旧陶瓷碗为明青花文字纹碗,为一般文物,申报出口时应提交《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件一般文物明青花文字纹碗允许出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C类快件报关单、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贺飞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C类快件出口1件明青花文字纹碗涉嫌品名、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