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2项,申报商品名称为饰品、底座,申报商品编码为3926000000、8452000000。经查验,该包裹内为9件疑似崖柏制品。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9件均为崖柏制品。经归类,其中3件归入4403269090,6件归入4403110090,均属于禁止出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报关清单信息、查验记录、闽林鉴字[2021]411号鉴定意见、订单、查问笔录、公司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