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塑胶盖”等货物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21:17: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2次

    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进口“塑胶盖”等39项商品,其中第1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玻璃纤维”,申报税号“7019110090”,申报数量“7060千克”。经我关查验,该第11项商品实际重量为7127.3千克。经鉴定,上述该项商品中有6923.3千克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税号3915909000。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鉴别报告、当事人报告、相关企业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1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