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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冷烤鳗鱼无法提供濒危物种许可出口证明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21:2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2次

    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作向马尾海关申报从海沧港区出口一批冷冻烤鳗, 申报商品名称 :冷冻烤鳗 , 申报税则号列:1604170090,申报数量:22000千克,申报总价:496100美元,最终目的地:白俄罗斯。2020年2月18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对该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出口时 法检抽取的样品鉴定后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2000041), 判定4份样品均为欧洲鳗 , 欧洲鳗应归入税则号列1604170020“制作或保藏的欧洲鳗鲡(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欧洲鳗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出口需提供濒危物种许可出口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濒危物种许可出口证明 。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相关材料复印件、账册复印件 、生产记录复印件、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情况说明 、报告和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 极配合调查,且主动缴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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