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审批的情况下卸载油污水。当事人未经海关审批,擅自卸载油污水,共计25.5立方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笔录;2、情况说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4、油类记录及翻译件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审批,擅自卸载油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