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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医用口罩等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12:07: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1次

      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泉州海关驻石狮海关办事处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出口货物:1.包装袋230千克,申报价值345美元;2.休闲鞋10897双,申报价值74644.45美元;3.地磅2台,申报价值30美元;4.电机130台,13260美元;5.汽车配件510千克,申报价值2040美元;6.玩具2230套,申报价值9143美元。2022年7月4日,泉州海关驻石狮办事处市场采购监管科对当事人该批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发现第2项商品申报不实,休闲鞋实际出口数量为5681双,多报少出5216双,价值人民币227939.2元。另有部分货物未申报,未申报货物为:1.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2箱;2.木条45根;3.水表配件26箱;4.不锈钢骨架5捆;5.叶轮5个;6.塑料合成板50片;7.旋转拖把桶2个;8.茶几1个;9.法兰盘3箱;10. MIDEER儿童滑板车3箱。其中未申报货物木条、水表配件、不锈钢骨架、叶轮、塑料合成板、旋转拖把桶、茶几、法兰盘、儿童滑板车等货物价值人民币20836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2箱系医疗物资,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货物而未报检,医用口罩12箱货物价值人民币5760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2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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