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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酰胺树脂原产国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22:46: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4次

      2022年5月13日、6月1日、9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分别申报进口聚酰胺树脂颗粒600千克、300千克、1000千克、总价合计59280元、申报原产国均为中国。当事人提供的聚酰胺树脂颗粒原产地证均为韩国出具的原产于中国的原产地证。经查,上述三票报关单均应按照“国别不详”征收反倾销税,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有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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