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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16:09: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1次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当事人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8票报关单申报商品品名均为液晶显示屏规格型号均为TFT2P2996-E,申报税号均为9013803010。经查,由于当事人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经计核当事人公司漏缴税款23648.41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间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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