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7,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 5月24 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真空泵等共5项货物。
2023 年 5 月 26 日,经大鹏海关查验 一科查验,该报关单“商品项 4”,申报品名为塑料贴(商品编号:3919109900),实际出口货物 品名为粘虫板,商品编号应为 380899109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2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