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6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根据《技术许可合同》向日本爱知时计电机株式会社支付技术使用费,其中应计入完税价格而未向海关申报,涉及一般贸易进口的水表及主板。遂向缉私部门移交上述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两种方式进口电磁水表及其零部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成品复出日本;一般贸易进口电磁水表、零部件组装成品水表用于国内销售或一般贸易出口日本。当事人单位于2010年12月1日与位于日本的爱知时计电机株式会社(简称“日本爱知时计”)签订《技术许可合同》,约定按每年销售水表及相关商品销售额的1%向日本爱知时计支付技术使用费。2019年3月22日上述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技术使用费提成比例由前述销售额的1%调整为3%。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当事人每月按比例计提技术使用费,但不立即支付,在下一年度一次性支付上一年度全部计提费用。经过调查部门对当事人账目及银行支付情况核实,该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日本爱知时计支付了2016年度技术使用费,2018年3月28日向日本爱知时计支付了2017年度技术使用费,2019年7月25日向日本爱知时计支付了2018年度技术使用费。稽查认定的当事人2019年1月-6月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其实际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记账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你单位特权使用费未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稻查结论及随附材料、审计报告、笔录、财务账册、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海关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