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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袜子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19:27: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6次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袜子 申报商品编码6115960000(出口退税率13%) 。申报后当事人自查发现因自身工作过失将货物价格申报错误。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相关当事人笔录、成交合同、缴纳保证金手续、核税证明、可能多退税款数额计核说明、企业未退税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2021年11月8日我关通过EMS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单》,受疫情影响11月11日送达。11月16日我关收到当事人通过顺丰速运寄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关复核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合理适当故维持原处罚意见不变。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是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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