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海关允许,共同将部分手缝工序外发至个人加工。2020年7月3日,金普海关出具“金普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011号”税款计核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查工作记录,委托加工协议,出库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当事人擅自将手册料件外发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一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当事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