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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手册料件外发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普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20:54: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1次

      当事人未经海关允许共同将部分手缝工序外发至个人加工。2020年7月3日金普海关出具金普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011号税款计核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查工作记录委托加工协议出库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当事人擅自将手册料件外发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一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当事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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