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1日备案进料加工手册,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该手册共进口料件1全真皮三人沙发套177套,料件2全真皮双人沙发套133套,于2019年年底完成加工生产,全部制成成品。该手册陆续出口成品1三人沙发171个,成品2双人沙发126个。受疫情影响,该手册剩余13个成品沙发没有完成出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构成违规。经廊坊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为2.22万元,涉税为人民币0.37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廊关计核字2020年第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鹿泉海关提供加工贸易手册打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手册未按期核销说明》、《授权书》;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沙发加工流程图、C040419A0039流转情况表、进货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生产流水单、出库单和出口报关单;胡海周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