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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全真皮三人沙发套未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廊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3:18: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8次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1日备案进料加工手册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该手册共进口料件1全真皮三人沙发套177套料件2全真皮双人沙发套133套2019年年底完成加工生产全部制成成品。该手册陆续出口成品1三人沙发171个成品2双人沙发126个。受疫情影响该手册剩余13个成品沙发没有完成出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构成违规。经廊坊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为2.22万元涉税为人民币0.37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廊关计核字2020年第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鹿泉海关提供加工贸易手册打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手册未按期核销说明》、《授权书》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沙发加工流程图、C040419A0039流转情况表、进货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生产流水单、出库单和出口报关单胡海周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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