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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钨镍铜合金钢粉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3:25: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4次

     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钨镍铜合金钢粉一票报关单申报税号7224100000关税税率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钨镍铜合金钢粉应归入8101100090项下关税税率6%。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18333.0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465.4元。

      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当事人于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出口钻刀头共计64票报关单申报税号8202399000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出口退税率9%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出口退税率1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当事人出口的钻刀头应归入8207191000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出口退税率13%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出口退税率16%2019年4月至12月出口退税率13%项下当事人无多退税款。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96.6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产品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对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对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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