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当事人向唐山海关申报出口一票镀锌切板,商品编号7210490000,申报数量563.28吨,最终目的国以色列。因当事人在统计货物数量时工作失误,导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数量和实际出口数量不一致,造成可能多退税款145242.38元。
以上行为有唐山海关案件移交材料、相关人员的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