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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防晒霜等品名数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鹤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8 19:23: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6次

      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向鹤山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来自美国的快件分运单2172票因当事人错误发送报关资料其中990票包裹向海关申报的品名为爽肤水、防晒霜等物品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33154.5元申报总税款为人民币11448.27元经海关查验990票包裹存在品名、数量、规格等申报不实。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990票商品的总价应为人民币580724.2元税款为人民币111267.9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9819.65元。

      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向鹤山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来自美国的快件分运单688票因当事人错误发送报关资料造成向海关申报这批包裹的品名为爽肤水、防晒霜等物品申报总价为人民币167409.2元申报总税款为人民币8268.52元经海关查验该批包裹存在品名、数量、规格等申报不实。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该批商品的总价应为人民币532440元税款应为人民币101481.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3213.38元。

      综上所述两票快件商品申报的总价合计为人民币400563.7元申报的税款合计为人民币19716.79元而商品的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1113164.2元实际税款应为人民币212749.82元漏缴税款合计为人民币193033.03元。

      上述行为有1.检查记录、查获经过2.快件报关单、合同3.海关查验结果汇总表4.税款计核证明书5. 查问笔录6.企业情况说明7.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照片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后期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且主动认错认罚和提供有关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正。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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