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向鹤山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来自美国的快件,分运单2172票,因当事人错误发送报关资料,其中990票包裹向海关申报的品名为爽肤水、防晒霜等物品,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33154.5元,申报总税款为人民币11448.27元,经海关查验,990票包裹存在品名、数量、规格等申报不实。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990票商品的总价应为人民币580724.2元,税款为人民币111267.9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9819.65元。
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向鹤山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来自美国的快件,分运单688票,因当事人错误发送报关资料,造成向海关申报这批包裹的品名为爽肤水、防晒霜等物品,申报总价为人民币167409.2元,申报总税款为人民币8268.52元,经海关查验,该批包裹存在品名、数量、规格等申报不实。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该批商品的总价应为人民币532440元,税款应为人民币101481.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3213.38元。
综上所述,两票快件商品申报的总价合计为人民币400563.7元,申报的税款合计为人民币19716.79元,而商品的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1113164.2元,实际税款应为人民币212749.82元,漏缴税款合计为人民币193033.03元。
上述行为有1.检查记录、查获经过;2.快件报关单、合同;3.海关查验结果汇总表;4.税款计核证明书;5. 查问笔录;6.企业情况说明;7.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照片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后期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且主动认错认罚和提供有关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正。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