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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俄罗斯动力煤价格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12:59: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7次

      2018年9月、10月期间当事人从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11763.8吨俄罗斯动力煤向海关申报价格为1460卢布/吨。经查上述进口俄罗斯动力煤中2709.8吨的真实成交价格是1660卢布/吨9054吨的真实成交价格是1730卢布/吨。当事人公司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进口俄罗斯动力煤价格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共计偷逃税款66503.03元人民币。

      2022年1月24日满洲里海关收到申辩意见。经满洲里海关复核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满关缉告字[2021]28号)相关内容。

      以上行为有陈述材料、讯问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货物报关单、合同及其附件、对账单俄罗斯红石矿往来明细、境外汇款申请书、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三)项之规定应没收涉案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早已下落不明无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等值价款304888.95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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