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20年2月,当事人经满洲里铁路口岸申报进口53车锌精矿。其中2019年9月-11月,进口锌精矿19车,申报运费为130元/吨;2019年12月-2020年2月,进口锌精矿34车,申报运费为125元/吨,均低于实际发生运费147.24元/吨,同时漏报保险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共计漏缴税款9.0631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协议、代理协议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