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当事人报关一车出口货物,2022年9月7日,经查验,该报关单第9项商品电瓶(铅酸蓄电池)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数量24箱,货值6514.85元人民币,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当事人无法提交相关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报告,且无法提供符合豁免要求相关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存在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81.78元(柒佰捌拾壹元柒角捌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