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加工企业于2020年12月5日收取2020年11月26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 腈纶 散纤44216.5千克 ,用于生产。2021年2月7日,当事人因债务纠纷,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上述保税原料中的腈纶散纤20515千克以及制成品绞纱28246千克、单纱16350千克质押给他人,因未按约定时间赎回,导致相关保税货物灭失。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45.92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加工贸易备案情况、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加工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滨关计核字2021年第001号)、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