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和《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共计3150万元),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海关监管期内的1台减免税设备真空灌肠机估价414103.8元列入上述合同抵押设备清单进行融资租赁。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收到融资款。案发后,2022年5月6日,当事人主动签署补充协议,将该减免税设备从抵押清单中替换。经潍坊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37.32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检查记录和核查工作记录;固定资产验收单;融资租赁合同及设备清单;记账凭证、发票、收据、银行电子回单、收款回单等财务记录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补充的积极配合海关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及随附聊天记录、合同等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工商注册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用于融资租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