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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子技术设备及零部件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德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19:32: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6次

      当事人向支付2019和2020年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489593.01元,以获得电子技术支持以及电子及其下属韩国公司向当事人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零部件用于生产电线束产品以确保产品及系统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当事人自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零部件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334488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技术支援协议书、物品供应合同书、原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货明细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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