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电机配件1495件,以暂时进出境货物方式申报出口木托盘120件、木围板360件、木盖板120件。其中,装箱单项下17件木制托盘因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于2021年2月22日在芬兰当地销毁。当事人对使用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木质包装,自愿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1、质量反馈单;2、营业执照;3、销毁通知;4、情况说明5、报关注册登记证书6、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列明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捐:科处明就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溜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同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