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均苯四甲酸二酐未向海关进行危险化学品报检淄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8 18:47: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0次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出口货物均苯四甲酸二酐48票申报商品名称为均苯四甲酸二酐商品编码为2917399090。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名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上述48-票货物申报出口时均未向海关进行危险化学品报检。

      以上行为有1、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2、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3、计核证明书4、情况说明及其随附材料5、查问笔录6、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距海关查发时间超过2年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

      部分涉案报关单中当事人与报关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包含申请、联系和配合实施检验检疫项目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该部分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报检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数所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0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