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出口货物均苯四甲酸二酐48票,申报商品名称为:均苯四甲酸二酐,商品编码为:2917399090。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名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上述48-票货物申报出口时均未向海关进行危险化学品报检。
以上行为有:1、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2、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3、计核证明书;4、情况说明及其随附材料;5、查问笔录;6、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距海关查发时间超过2年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
部分涉案报关单中,当事人与报关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包含“申请、联系和配合实施检验检疫”项目,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该部分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报检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数所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06日